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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章 你之性福与他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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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插入阴道所带来的生理伤害,强奸是伴随着巨大的心理痛苦和名誉受损的。

    在伴侣之间的性活动中,总有相对主动或相对被动的一方,也可能是今天你主动,明天对方主动,过于主动的时候,对方不是很愿意配合的时候也应该是有的,原因也比较错综。在缺乏尊重的伴侣关系里,亲密与快乐都要打折扣了,毕竟谁喜欢被爱人忽略或轻视呢?

    再有一种类似的情况就是,“小”被迫的情趣。男人在征服过程中满足自我肯定的需要,女人通过被征服的过程感受被爱和被需要的幸福,这是微妙的性心理差异,也因此奏出曼妙快乐的乐章。有时候,女人会幻想被强迫的感觉,因为这样能避免道德焦虑——我是被迫的——我不是荡妇——我是非常有吸引力的女人——他如此渴望我——我真开心。但这仅仅是幻想和游戏,轻度的被迫有时能化解矛盾,增进关系,但伴侣之间要懂得察言观色,不要随便越过对方的心理容忍边界。否则就可能小情趣变成伤害或犯罪。有人错误地以为性能直接解决大部分问题——床头吵架床尾和。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两人之间有未解的心结或正处在冲突的关口,性反而可能激起对方的反感与愤怒——我这么不开心你难道毫不在乎?——你只知道在我这里找开心却不懂得关心我的感受!——你这样麻木又自私的家伙凭什么拥有我?——不道歉休想上我的床!

    婚内的性暴力,也不仅仅只有强迫性行为一种方式,通常男性对女性施加的情况更多,还有少部分女性性欲旺盛,经常主动上阵,当对方表示疲惫或无兴趣的时候,则采用一些技巧“自己”动作,求得快感与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对男性遭受性暴力的情况却没有规定,实际上男性遭受女性性暴力或男性遭受其他男性性暴力的情况都有发生,总之是违悖自己意志被迫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男性比女性更缺乏法律保护。西方某些国家对强奸罪认定更周全一些,比如强奸罪的直接主体未必是男子,亦可是女子;强奸罪的对象未必一定是女子,照样可以是男子,包括男子强奸男子。

    2013年1月全国妇联公布报告称,中国1/4的女性曾遭家暴,存在“婚内强奸”。1990年上海卢湾区对1800名已婚妇女的调查表明:在夫妻间的性行为中,有8.5%是在妻子不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北京的一份调查发现,43.3%被丈夫殴打的妇女紧接着遭到性暴力的摧残。发生这样的事情,很多女性受到了情感、心理、生理的多重伤害,报案的却相对少得多。有可能是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也或者是为了维系婚姻的表面和谐,要么是为了给孩子完整的家庭,要么是迫于其他压力。伴侣之间的暴力相向一旦成为了习惯,负面后果比想像的更加严重,首先是暴力伤害会逐渐升级并提高频率,再者是家庭中的孩子无形中也被影响和伤害,第三是积怨更深刻地瓦解了关系,从而造成彼此之间更加地不尊重与情感淡漠。

    婚内性的关系应当建立在彼此自愿并愉悦身心的前提下,如果婚姻成了性暴力的合法挡箭牌,可想而知在体力上相对弱势的女性可能遭受多么严酷的伤害和悲惨境遇。伴侣之间有爱的前提,有些已经有婚姻的外衣,在性意愿可能发生冲突的时候,要设置一个基本的红线,当一方明确表示坚决不同意的时候,另一方有责任罢手。若强迫对方服从自己的意志和要求,则可能破坏彼此之间的情感基础,也可能造成性心理伤害、性阴影、性恐惧、乃至身心不良反应,严重的情况可能爆发更剧烈的冲突——曾经有过在暴力性侵的过程中情绪冲动伤人、杀人的案例。冷静下来再想想,并不值得如此,牺牲了两个人的幸福,甚至可能毁灭一个家庭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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