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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八章——刺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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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毛利小五郎和柯南走出电梯,却在沢木公平的威慑下不敢再进一步。

    在他们身后,电梯门缓缓关上,电梯也开始向下移动。千羽微微错愕地看了一眼电梯之后,重新看向沢木公平。

    “沢木,”毛利小五郎问道。“你真的就这么恨辻吗?他仅仅是对你的职业轻视了一点,你却要置他于死地。”

    “你以为,辻只是侮辱我的职业吗?”沢木公平反问的时候,重音停在了“我的”上。

    “难道说。。。”毛利小五郎喃喃道。

    “如果只有我一个人被侮辱了的话,或许我还会忍住,”沢木公平说道。“但是。。。我之前认识的几个辻的朋友也都有提到过、辻很喜欢用别人的身份或者糟糕的过去开恶意玩笑。”

    “所以我才会说,我不会后悔,”沢木公平的眼中透出杀气。“就算辻宏树这一条人命逝去了,但不知道会有多少人因此免遭那个语言暴徒的迫害。因此,我问心无愧。”

    “那你完全可以联名起诉名誉毁损罪。。。”毛利小五郎只说了一半就自己停了下来。“起诉侮辱罪也可以啊。。。”

    “怎么证明?”沢木公平带着看愚者的眼神看着毛利小五郎。“如果我们联名起诉、又拿不到证据的话,很可能会被以名誉毁损罪。恐怕连‘相当性’理论也无法适用。”

    “。。。”毛利小五郎和柯南只能保持沉默。

    名誉毁损罪,只要嫌疑人公布任何有可能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能以此罪入刑。(1938年日本大审院明确指出,不需要实际损害名誉,只要此消息有使被害人名誉受损的风险就可以直接定罪。比如说,如果有人在自己的寝室里骂自己的邻居,被人听到了,那么这个人就可以被论罪。)

    但是这条罪名的条件太过容易满足,甚至很容易损害言论自由权,因此日本在1947年推出了刑法修正案,对一部分情况进行了免责处理。

    如果被公布的消息有公共利害关系、公布之后对于公众有益、而且能够证明消息的真实性的话,那就可以免责。

    1969年晚报和歌山时事一案中,在和歌山采访的记者从当地官方工作人员那里得到消息之后刊登了出去,但这个消息却是假的。因此一二审法院都认为记者无法满足刑法修正案中关于真实性的要求并判决记者有罪。日本最高法院驳回了一审二审的判决,并且给出了如下判断基础。

    如果行为人有足够的理由去误认某个非事实的存在是事实的话,视为符合真实性的要求。

    (其实现在还有一个“言论对抗”法理,也就是说在原告有能力和平台和污蔑者自由辩论的时候,视为无罪。但是这个应该是2007年由东京地方法院论述而产生的法理,1994年还没有。)

    但是,如果说这么多人联名上告,而且最终无法证明其真实性的话,恐怕只会被认为是有计划的、集体执行的名誉毁损行为。

    “所以,我不会恨你们,”沢木公平说话的语气突然变得很无力。“因为你们是在执行你们的职责。但是,我也有不能放弃的理由,如果不能诛杀此獠,我死不瞑目!”

    就在此时,电梯再次升了上来,目暮警官和白鸟警官冲了出来。

    “沢木公平,你已经被包围了!”目暮警官义正言辞道。“赶快放开人质,束手就擒吧!”

    “你们是认真的吗?”沢木公平将架在毛利兰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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